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尚某某独自一人在家喝了约三斤啤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驾驶甘KA****号“大福”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到武都区汉王镇街购买食物,行驶至汉王镇汉王街大桥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经现场呼气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06mg/100ml,后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进行了血样提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0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尚某某持有E型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双锁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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