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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危险驾驶)(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011954********,汉族,小学,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公路由丹江口市石鼓镇往丹江口市城区方向行使,行至石鼓镇西河口村路段时与对向占用其行车道超车的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尚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尚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丹江口市公安局接警后,民警在现场发现尚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后带其到丹江口市凉水河镇卫生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尚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7.94mg/100ml。

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4.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勇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丹江口市**路**号,联系电话15872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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