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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危險駕駛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24

被告人尚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太和县**乡**村委会**庄**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19时19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驾驶“欧盼”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太和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路加油站门前段时,与前同方向行人王某某、晏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晏某某受伤,王某某经太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尚某某驾车逃逸。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吕某某、宋某某、晏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尚某某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颖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太和县**乡**村委会**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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