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临沂市兰山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临沂市兰山区**庄花园小区**室。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处,被临沂市交警直属一大队五中队民警检查时,向民警出示用其头像照片变造的A1A2D机动车驾驶证,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文涛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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