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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失火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4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4194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当阳市**********室。2017年6月,因犯失火罪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当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当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1时,被告人尚某某利用老化简易电线及插座接电抽水。在抽水过程中,被告人尚某某疏予防范,线路老化自燃引发火灾,烧毁当阳市**镇**村**组村民朱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王某甲、李某某、张某甲、马某某、王某乙、郭某丙、张某乙以及普济寺村林某某的山林。经当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过火有林地山林面积共66836平方米(100.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尚某某到案经过、张某乙、朱某某等人的林权证等书证;2.郭某丁、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张某乙、郭某甲、郭某乙等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火灾现场勘测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在发生火灾后,自动向村干部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尚某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和第七十二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并依法应当宣告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光明

检察官助理:陈佳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当阳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3469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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