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底,被告人尚某某被洋县**医院派往**医院急诊科进修时认识了同在**医院急诊科实习的赵某。由于赵某没有单位无法注册护士资格证。2015年,赵某向尚某某询问是否能帮忙在**医院注册护士资格证。尚某某答应后,赵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护士资格证原件、毕业证复印件等注册需要的资料交给了尚某某。但尚某某未能成功办理,由于尚某某无医师资格证无处上班,也无经济收入,便萌生以赵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取钱使用的念头。
2015年11月25日,尚某某在互联网上用赵某的身份证信息注册了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8,信用额度3000元),收到信用卡后尚某某联系到赵某,谎称该信用卡是**医院为赵某所办,让其激活,并将卡邮寄给赵某,赵某将卡激活后邮寄给尚某某并告诉其信用卡密码。之后,尚某某透支使用该信用卡用于自己日常消费。期间尚某某哄骗赵某称注册护士资格证还要给**医院交3600元,赵某将3600元存至尾号***8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上,尚某某取出使用。
2016年4月,尚某某谎称卫生局要求注册护士资格证要办信用卡,赵某信以为真。尚某某带上赵某分别到中国农业银行洋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洋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洋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洋县支行以赵某的身份信息申请办理信用卡。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陆续审核通过了赵某的信用卡办理申请,尚某某告知赵某只申领成功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5,信用额度2000元),赵某收到该卡后,将卡激活交给尚某某。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0,信用额度20000元)和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6,信用额度5000元)申领成功后,尚某某领取并将这两张卡激活,以上三张卡被尚某某用于自己日常消费。之后,尚某某又在互联网上使用赵某的身份信息申请办理了多张信用卡,除收到建设银行(卡号:62*************7、62*************6,信用额度5000元)、交通银行(卡号:45*************6,信用额度3000元)共三张卡。尚某某将这三张卡领取后激活、透支使用以外,其余信用卡尚某某未领取激活。被告人尚某某非法共持有他人信用卡7张,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将透支款项全部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采用欺骗手段骗领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7张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秋彤
附:1.被告人尚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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