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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喀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左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22时许,在辽宁省喀左县**街道“****”烧烤门市内,被告人尚某某在就餐过程中与邻桌发生争吵。随后,邻桌用餐人员向110指挥中心报警,110指挥中心将该警情下发到**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宋某某带领辅警白某某、丁某某等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宋某某等人在现场见到尚某某后,向其表明身份并依法将其带回派出所询问情况。在带离过程中,尚某某多次辱骂民警、辅警,并用拳头将辅警白某某脸部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接处警登记表、抓捕经过、出警经过、警官证复印件、辅警身份证明、急诊病历、伤情说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贾某某、王某甲、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示意图、案发现场照片若干张、白某某、丁某某伤情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优强

检察官助理:王阿娜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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