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身份证号码350481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永安市**路**号**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提前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9月1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被告人尚某某利用其帮忙亲戚看管永安市**村**号**村**幢**单元**室(原地址:永安市**新村**幢**室)住宅(以下统称“该住宅”)的便利,先后9次将他人带至该住宅吸食冰毒。其中:
1、2019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尚某某约陈某某在该住宅吸食冰毒;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尚某某约黄某某在该住宅吸食冰毒;
3、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尚某某帮杨某某向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500元的冰毒,后尚某某和杨某某相约在该住宅吸食冰毒;
4、2020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尚某某约黄某某在该住宅吸食冰毒;
5、2020年3月12日晚上,被告人尚某某与谈某某相约在该住宅吸食冰毒;
6、2020年3月19日晚上,被告人尚某某与谈某某相约在该住宅吸食冰毒;
7、2020年3月25日晚上,被告人尚某某约戴某某在该住宅吸食冰毒;
8、2020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尚某某与谈某某相约在该住宅吸食冰毒;
9.2020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尚某某与谈某某、叶某甲相约在该住宅吸食冰毒。
2020年3月30日,公安民警在该住宅抓获被告人尚某某和吸毒人员谈某某、叶某甲;收缴冰壶1个(未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单某某、叶某甲、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5.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聊天记录。
(二)故意伤害罪
2020年9月11日0时许,被告人尚某某和被害人陆某某及其他朋友一起在永安市开辉新疆烧烤店内喝酒。期间,大家在酒桌上讨论健身话题,被告人尚某某对被害人的陆某某的言行看不顺眼。之后,被害人陆某某让被告人尚某某帮忙拿酒杯,被拒绝后二人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尚某某用啤酒瓶和拳头殴打被害人陆某某,致被害人陆某某当场流血。经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陆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当晚,被告人尚某某得知被害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叶某乙、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7.监控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将他人殴打致轻伤贰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尚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外罚。被告人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部分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尚某某一人犯数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葆春
检察官助理:刘 璐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三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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