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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寻衅滋事案)_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刑检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尚某某伙同裴某某、刘某某、崔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沈阳市沈河区***路****KTV内,酒后在无任何原因的情况下随意殴打他人,使用拳脚相加的方式将陈某某、高某某、苑某某,董某某,倪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陈某某、倪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现场录像截图、刑事和解协议及收;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倪某某、苑某某、董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高某某、贾某某的证言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辽宁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嵩

检察官助理:高岩

朱超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84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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