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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588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南省龙山县**镇**村**组,被羁押前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区**号**室。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使用其本民族语言参与诉讼,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尚某某明知他人向其收购银行卡为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牟利仍先后二次将其本人的九张银行卡及配套绑定的2张手机卡出售,获利人民币2600元。

经查,2020年5月23日,居住在上海市闵行区的被害人顾某某受他人引诱,以为帮助商家抢单可以赚取佣金,由此被骗人民币4834元。被骗钱款流入被告人尚某某所出售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72000********),同时查明该银行卡于2020年5月8日至23日间接受他人转账百余笔后又立即转出,转出款项总计逾人民币288000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尚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提供的手机聊天记录截图、提供的其招商银行(卡号:62258821********)部分交易流水证实,其被他人欺骗,下载链接,以为可以替商家抢单可以赚取佣金,后通过自己的招商银行卡向被告人尚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多次转账,至5月23日扣除返回的佣金实际被骗人民币4834元。

2、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尚某某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72000********)流水明细证实,被害人顾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22日、23日向尚某某多次转账的事实,该账户于2020年5月8日至23日间接受他人转账百余笔后又立即转出,转出款项总计逾288000元。

3、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尚某某的到案经过。

4、湖南省龙山县公安局苗儿滩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尚某某的户籍、身份情况。

5、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证实,本案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明知他人为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而收购银行卡,但为牟利仍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使用,从而逃避监管检查,导致被害人钱款受骗。被告人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尚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又鹤

检察官助理文韬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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