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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西安市鄠邑区**社**房。因开设赌场2019年7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18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尚某某在鄠邑区**供销社西侧平房内,设置四台自动麻将机、筹码等赌具,招揽程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等多人进行赌博。其麻将馆每日14时至18时、20时至24时分两个时段营业,尚某某以每锅抽水40元或一个麻将桌每个时段收取台费200元的形式从中抽水,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筹码等组织20人次以上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鲜婷

2020年3月12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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