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5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广水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现住安陆市**栋**单元**室。曾因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于2019年6月24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将本案退回安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安陆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至2016年,被告人尚某某伙同梁小平、吴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邀约参赌人员曾某甲、李某甲、胡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乙、严某甲等数十人,分别在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水岸星城小区28栋一单元11楼一房屋内、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309附近一民房内,安陆市洑水镇苗畈村原六合粮站院内等地,采取以“摇骰子”押单双和以打“卡五星”麻将的方式多次开设赌场。梁小平等人在赌场里当“皇帝”,吴某甲、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放码”。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尚某某伙同梁小平、吴某甲等人,邀约参赌人员曾某甲、孙某某、卓某某、李某甲等数十人,在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水岸星城小区28栋一单元11楼一房屋内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梁小平等人当“皇帝”,吴某甲等人向参赌人员“放码”,被告人尚某某从参赌人员赢的钱里按3%至5%提“水子钱”,共获利120万元。
2.2015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尚某某伙同梁小平等人,邀约参赌人员杨某甲、严某甲等数十人,在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309 附近的一民宅里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抽头获利1万元。
3.2015年期间,被告人尚某某多次在安陆市水岸星城小区28栋一单元11楼一房屋内以打“卡五星”麻将方式开设赌场,邀约曾某甲、严某乙、严某甲、李某乙等数十余人参赌,共获利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尚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同案人吴某甲的供述;3.证人卓某某、李某甲、曾某甲、李某丙、严某乙、严某甲、胡某某、柳某某、熊某某、杨某乙、聂某某、李某丁、杨某甲、李某戊、高某某、何某某、代某某、孙某某、姚某某、吴某乙、曾某乙、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学文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材料1份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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