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91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济南市历城区**办事处**庄(户籍地为山东省商河县**乡**村**号)。因抢劫嫌疑,于2015年10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1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6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尚某某从济南市历城区**庄步行到济南市**路逛夜市时,在路边购买了一把折叠刀。当日21时许,被告人尚某某在返回住处的途中,路过济南市历城区**庄停车场时,适遇手持手机的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尚某某遂产生了抢劫手机的想法。被告人尚某某手持新购买的折叠刀从被害人李某某背后搂住其脖子,抢走被害人李某某步步高y913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物价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为589元。
案发后,公安民警于2015年10月20日在济南市历城区**庄将被告人尚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鹿雪
2016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某某一份。
4.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暂扣押于公安机关。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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