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121958********,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区**乡**庄***号。曾因拒不履行判决于2019年9月16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尚某某、尚某甲(已判决)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5日经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判令尚某某、尚某甲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朱某某借款70万元及利息。2013年4月10日,新郑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朱某某强制执行尚某某、尚某甲借款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某某、尚某甲在有能力履行该判决偿还欠款的情况下,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欠款,且在法院对其名下资产进行查封时,未能如实上交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并通过不领取安置房的方式逃避法院对其安置房进行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会军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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