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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放火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19〕52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厂宿舍楼,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7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尚某某在佛山市高明区**镇**厂工作期间因对其车间主管工作安排不满,于是怀恨在心,2019年6月20日下午,尚某某到外面小卖部购买了1包香烟和1个打火机带在身上,当天晚上23时许,等车间工友加班结束离开后,在明知车间有大量木板、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明知其他车间还有工人上班的情况下,仍然从身上取出事先准备好的香烟和火机,从中抽出7根香烟用打火机点着,继而放在油漆车间、木工车间多处有木板、纸箱和地垫容易着火的地方,放好后立即逃离现场。后来由于其他原因车间未发生火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9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因泄私愤故意纵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青凡

2019年9月16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高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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