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18时许,在周口市川汇区**路北段**售楼部门前,**销售人员尚某某与杨某某因客户问题发生争执,双方理论过程中,销售人员徐某某在旁边看,引起尚某某不满,尚某某与徐某某先口角冲突,继而双方撕打,尚某某将徐某某上唇部打伤。经鉴定,徐某某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吴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书;
6.案发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尚某某故意伤害徐某某的身体,致徐某某上唇部左侧贯通创伤,已达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丽莉
(院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被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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