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41980********,藏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住松潘县**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松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依法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1月5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尚某某在**乡人民政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下,在尕某某家院坝与被害人尕某某家人对房屋地界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尚某某妻子纳某甲与尕某某妻子纳某乙发生争吵,进而相互抓扯,后尚某某与尕某某的儿子克某乙、尕某某三人也发生厮打,打斗中,尚某某将尕某某摔倒并在左肋部踢了两脚,造成尕某某受伤。经鉴定,尕某某左侧10、11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左侧胸腔积液、积气,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豆某某、廖某某、克某甲、更某某、纳某甲、克某乙、纳某乙、泽某甲、泽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轻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浩
(院印)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在松潘县安宏乡肖包村1组59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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