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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现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9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受被告人尚某某之妻孙某某之约,到余岗新市民公寓家中,结算置办窗帘余款。然家中仅儿媳梁某某在,双方因窗帘的价格问题发生争吵,梁某某李某某离开自己的家找公公尚某某结账,李某某不离开。孙某某闻讯后先赶到家中与李某某理论,尚某某亦随后回来,在李某某转身在门口与尚某某说话时尚某某正面用力推搡李某某肩膀,使李某某坐摔在地上,胸椎受伤不能起身。梁某某打了120电话,李某某给自己老公打电话,而后打110报警。警察到后在尚某某家中将尚某某带至团山派出所调查,孙某某随120陪李某某前往襄阳中医院治疗。2020年4月3日李某某人体所受损伤程度经襄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 证人梁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书;6.提取笔录;7.案发前后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案是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尚某某犯罪后家人积极抢救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俊伟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襄阳市樊城区**镇**公寓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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