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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58********,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尚某某在本市新城区永乐路永乐洗浴店内,因离店事宜与店内的服务员发生了口角,被害人杨某某到店内发现尚某某与其老乡孙某某争吵,将尚某某推至店门外,后尚某某与杨某某发生厮打,致使杨某某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2、到案经过;

3、提取笔录、监控录像、视频观看记录;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雅妮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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