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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组。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尚某某于2019年10月份在长葛市**镇***村其家大门口西侧菜地种植罂粟。2020年3月4日11时许,被长葛市公安局大周中心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经民警现场铲除清点,尚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940株。2020年3月9日,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尚某某非法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是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4、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超

检察官助理:唐一涵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 被告人现取保于**镇**村*组

2. 案卷材料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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