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尚某某先后三次至陆良县图腾商业中心楼顶天台,使用剪断钳等工具,将天台的部分消防风机电源线、防空障碍识别电源线、广告牌电源线盗走并销赃。2019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尚某某携带剪断钳等工具,至陆良县图腾商业中心天台,意图盗窃时被保安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线共价值人民币16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剪断钳等作案工具;2.户口证明、归案情况等书证;3.证人方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失主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潘艳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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