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尚**,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80********,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住汤阴县伏道镇**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尚**于2020年4月份至9月份在其工作的汤阴县产业集聚区“河南**服饰有限公司”后道车间内,先后分10次盗窃秋裤、口水巾等物品14件,其中追回8件物品。经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追回的8件物品价值共计76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尚**户籍信息、到案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
2.被告人供述。
3.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伟勇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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