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52********,汉族,半文盲,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尚某某驾驶自己的红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至滑县**镇**村左某某的**门市,将左某某门市上的两件工字板盗走。后将这两件工字板以0.9元/斤的价格卖至霍某某的废品收购站,非法所得48元。案发后,两件被盗的工字板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尚某某的非法所得也已退还霍某某。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两件工字板的价值为179元。
2.2020年4月17日至5月11日,被告人尚某某先后多次驾驶自己的红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至**镇**村高某某、何某某的废品收购站盗窃废旧轮毂等,共盗窃轮毂76个914.3公斤,螺丝、螺母23.7公斤,后将盗窃的轮毂、螺丝、螺母陆续卖至霍某某的废品收购站。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盗窃的废旧轮毂,螺丝、螺母等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轮毂价值为1828元,被盗螺丝、螺母共计价值47元。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尚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尚某某指认盗窃现场、盗窃物品及销赃地点照片,被盗现场示意图;2.被告人尚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滑县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霍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左某某、高某某、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平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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