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8********,汉族,务工,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谷城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06年12月被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7月14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月2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尚某某行至本县**镇**路**门前,发现熊某某的一辆白色二轮“雅迪”电动车停放在此,即起盗窃之心,将该电动车推至**镇**路段时遇到李某甲,对其谎称朋友电动车无电让李某甲帮忙推至**镇**路**旅馆”院内。中午二人在吃饭交谈中,李某甲怀疑电动车系尚盗窃,后电话报警。尚某某饭后返回旅馆用起子将电动车车棚卸掉,将电动车前车盖卸掉连接点火开关时被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抓获,扣押电动车及车棚,案发后已返还失主。2020年7月8日经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以谷价认定字[2020]04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价值15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照片、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其在刑事处罚执行完毕超过五年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杨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联系电话1987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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