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未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7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七台河市公安局新立派出所,无固定住址。2010年因盗窃罪被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因盗窃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因盗窃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因盗窃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因盗窃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 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尚某某来到七台河市桃山区彩城公交站,看到正在等待公交车的被害人杜某某将手机放入右侧外衣兜内,因被告人尚某某无经济来源,遂其产生盗窃杜某某手机卖钱的想法。尚某某趁被害人杜某某上公交车期间,来到杜某某身后,用右手将杜某某放在外衣右侧兜内的一部金色OPPO牌A59S型号手机盗走。经七台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杜某某被盗的OPPO牌A59S手机价值333元人民币,现公安机关已经该手机发还被害人杜某某。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尚某某在七台河市桃山区**公司后院**楼**楼的日租间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七台河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被告人尚某某逃离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曾多次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屡教不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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