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183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6日晚,被告人尚某某窜至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旁铝厂盗窃铝制品一袋,当晚将窃得的铝制品一部分拿到**镇**村**号卖得人民币80元,2020年6月17日早上将剩下的铝制品送到**镇**村**号卖得人民币74元;
2、2020年6月19日晚,被告人尚某某窜至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旁铝厂盗窃铝制品一袋,当晚将窃得的铝制品拿到**镇**村**号卖得人民币300元左右;
3、2020年6月20日晚,被告人尚某某窜至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旁铝厂盗窃铝制品两袋,当晚将窃得的铝制品拿到**镇**村**号卖得人民币590元;
4、2020年6月21日晚,被告人尚某某窜至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旁铝厂盗窃铝制品一袋,当晚将窃得的铝制品拿到**镇**村**号卖得人民币280元;
5、2020年6月22日晚,被告人尚某某窜至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旁铝厂盗窃铝制品两袋,当晚将窃得的铝制品拿到**镇**村**号卖得人民币500元;
6、2020年6月24日晚,尚某某窜至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旁铝厂盗窃铝制品两袋,当晚将窃得的铝制品拿到**镇**村**号卖得人民币500元左右;
7、2020年6月26日晚,被告人尚某某窜至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旁铝厂盗窃铝产品两袋,当晚将窃得的铝制品拿到**镇**村**号卖得人民币495元。
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家属已赔偿给被害人陈某某8500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尚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价格鉴定聘请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行政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贤卫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路桥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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