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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盗窃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930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号,住河南省洛阳市**区**村**街。因犯盗窃罪,1989年3月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1990年12月19日被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1996年8月15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2001年1月8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2007年5月30日被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2008年11月3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2011年2月11日罪被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因犯盗窃罪,2013年5月17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11月4日被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2月28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9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孟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尚某某到洛阳市**县**镇**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魏某某的森地牌黑色电动自行车盗走;

2.2020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尚某某到孟州市**办事处**街**家属楼**号楼**楼,将被害人范某某的大名牌橘黄色电动自行车盗走;

3.2020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尚某某到孟州市**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将被害人于某某的捷马牌黑色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孟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电动车价值2160元;

4.2020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尚某某到洛阳市**县**家属院,将被害人邢某某的爱玛牌黑色电动自行车盗走;

5.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尚某某到沁阳市**办事处**花园**街楼**单元储藏室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的雅迪牌黑白色电动自行车盗走;

6.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尚某某到沁阳市**办事处**花园**街楼**单元**楼,将被害人赵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内的超威牌电瓶盗走;

7.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尚某某到沁阳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蔡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内的超威牌电瓶盗走;

8.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尚某某到沁阳市**小学**家属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吴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内的天能牌电瓶盗走;

9.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尚某某到沁阳市**小区**号楼**单元**楼,将被害人郜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内的电瓶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魏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伟华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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