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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738号 

被告人尚德宇,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无业,在深圳无固定住所。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涉嫌,于2020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德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尚德宇在深圳市南山区公园路**号**花店,拧开门把手入内翻找钱财,在店内吧台抽屉里盗走佳能单反相机一部,约半小时后将该相机放回店内。经鉴定,该相机价值人民币6069元。

2020年4月25日凌晨, 被告人尚德宇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意库**栋**店铺,拉开门锁入内,从收银台抽屉盗走里面的现金人民币320元,在收银台上盗走OPPO移动电话一部。经鉴定,被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900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尚德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相机照片及相关扣押、发还清单;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相关前科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说明,相关销售票据、视频截图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德宇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德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德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德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尚德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舜宜

2020年7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尚德宇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1.​ 电子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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