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8********,汉族,初中毕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长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尚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尚某某在长垣市蒲东办事处南关大三角万德隆购物美食广场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三轮车偷走,到附近的“**”电动车维修店,以钥匙丢失为由让店主韩某某更换了锁芯后将该辆电动三轮车骑至家中。经长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460元整。案发后,长垣市公安局民警将被盗物品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尚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长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锋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垣市**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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