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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尚某某在淄博市**服务中心附近,窃取孙某某的黄色立马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717元。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某损失。

2、2019年6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尚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附近车棚内,窃取徐某某的蓝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683元。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的损失。

3、2019年6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尚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号楼**单元东侧,窃取王某某的红色比德文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17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证结论书;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田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_4.光盘7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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