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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盗窃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51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为:辽宁省大石桥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3日至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尚某某趁与其租住在一起的女友被害人魏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包内的营口银行卡盗走,并利用对魏某某生活习惯的了解,尝试输入魏某某的出生年月信息猜测其取款密码,通过中国银行ATM机先后从卡内盗取人民币共计21600.00元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俊

检察官助理:宁小浦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取保候审,居于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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