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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等人串通投标罪)(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尚某甲,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德安县**公司副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号,现住江西省德安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9年9月30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德安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汉族,大学文化,德安县**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德安县**大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德安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公司副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路**栋**号,现住江西省德安县**镇**大道私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德安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镇**村**号,现住江西省德安县**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德安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镇**村**村**号,现住江西省德安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德安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甲、杨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尚某甲、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等人合伙承包德安县**公司,被告人尚某甲任公司法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为股东。2017年8月,德安县**工程公开招标,为揽建该工程,被告人尚某甲、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商议决定以德安县**公司报名投标。随后,由被告人尚某甲出面联系庐山市**公司、共青城**公司、江西**公司一起参加德安县**投标,被告人尚某甲、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共同出资用于支付上述公司保证金利息和手续费。为提高中标概率,被告人尚某甲同时接受被告人杨某某介绍的南昌公司(具体名称不详)、**公司的串联,并联合李某丙(己判决)等人一起联系公司串联投标,形成对德安县**工程围标。2017年9月8日项目开标,一标段由**公司中标排序第一候选公示,公示期内因建造师资质等问题被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举报,后经李某丙等人与兰某某一方多次协商,并由兰某某一方补偿李某丙、尚某甲等人130万元,最终**公司竞标成绩被取消,由兰某某的公司中标,中标价人民币3323.3027万元;二标段由**公司中标,中标价852.7854万元。案发后,尚某甲等人一标段非法所得30万元及二标段工程非法利润30万元由公安机关收缴,上缴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招投标资料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同案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李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甲、杨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甲、杨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为非法中标工程项目,采取支付保证金利息和手续费方式,串通多家有资质的公司对工程进行围标,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尚某甲围标,仍为其提供帮助,破坏了国家正常招标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损害其他人投标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尚某甲、杨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荣勋

检察官助理:王海宝

(院印)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甲、杨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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