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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组织、容留、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某*******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1********3585,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现住新疆*******乐园*号楼门面房***养生馆,无前科。因涉嫌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尚某某在经营***县***养生馆期间,以养生馆作为掩护,长期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进行宣传,招揽嫖客,长期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并从中获利8010元。

(1)2018年5月中旬至2019年9月,被告人尚某某在***养生馆前后3次介绍店内卖淫小姐给司某某在馆内发生有偿性关系,卖淫女从中获利450元,被告人尚某某获利150元,期间2018年7月中旬,被告人尚某某与司某某在自己馆内发生有偿性服务,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收取了200元嫖资。

(2)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尚某某先后7次向谢某某提供有偿上门性服务,收取50元保证金,每次事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费200元至550元不等,共获利1750元。

(3)2018年8月,被告人尚某某与武某某在***养生馆内发生有偿性关系,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嫖资300元。

(4)2018年12月初,被告人尚某某向张某某介绍卖淫小姐以每晚600元的价格在**中心城**宾馆发生有偿性关系,卖淫女从中获利450元,被告人尚那你获利150元;2019年2月初至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尚某某与张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养生馆内前后两次发生有偿性服务,通过微信支付收取嫖资800元。

(5)2019年1月底至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尚某某与吴某在自己经营的***养生馆内发生多次有偿性服务,被告人尚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收取嫖资600元。

(6)2019年3月份至2019年6月初,被告人尚某某与李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养生馆内先后发生有偿性服务二次,被告人尚某某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的方式收取嫖资400元。

(7)2019年4月底至2019年6月,被告人尚那你与蒋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养生馆内发生有偿性服务三次,被告人尚某某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的方式收取嫖资450元。

(8)2019年7月初至2019年10月初,被告人尚某某向高某某介绍卖淫女以每次150元的价格,在***养生馆内发生有偿性服务四次,卖淫小姐从中获利400元,被告人尚某某从中获利350元。

(9)2018年8月中询,被告人尚某某与王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养生馆内以“推油”(手淫)方式进行有偿性服务,被告人尚换勤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嫖资200元。

(10)2019年3月初,被告人尚某某与邓某在自己经营的***养生馆内发生有偿性服务,被告人尚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嫖资200元。

(11)2019年7月底至2019年8月底,被告人尚某某与康某旦在自己经营的***养生馆内、康某旦家中发生有偿性服务二次,被告人尚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嫖资410元。

(12)2018年7月份,被告人尚某某与王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养生馆内发生有偿性服务,被告人尚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嫖资600元。

(13)2018年9月份,被告人尚某某与木某某在***县***宾馆、**宾馆内发生有偿性服务,被告人尚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收取嫖资600元;

(14)2019年7月,被告人尚某某前后二次介绍卖淫小姐给米某某,在***养生馆内发生有偿性服务,被告人尚某某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收取嫖资400元。

(15)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尚某某介绍卖淫女给沙某某在***养生馆内发生有偿性服务一次,被告人尚某某通过微信红包收取嫖资200元;2019年8月4日,被告人尚某某与沙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养生馆内发生有偿性服务一次,被告人尚某某通过微信红包收取嫖资150元。

(16)2019年10月12日,赵某某与杨某某去***养生馆嫖娼,与卖淫女商量的价格为150元一次,事后尚未付款遂被办案民警当场查获的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开房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范某某、杨某等19名证人证言;

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19名证人对被告人尚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利用微信等网络工具介绍他人卖淫,介绍卖淫人数为8人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岩莉

2020426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托克逊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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