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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里(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已判刑)因怀疑其妻子与吴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心怀怨愤。2019年4月23日8时许,在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小区内,被告人尚某某受张某某纠集,伙同陈某某、费某某(已判刑)对吴某某进行拦截、殴打,致吴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尚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尚某某于案发后赔偿了吴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受纠集聚众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尚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颖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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