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尚某某为定远县定城镇**村农民,平时在定城镇务工。2016年九、十月份,被告人尚某某自称李某某在定远县三中附近**超市,虚构自己女儿在上海任律师可以帮助被害人许某甲疏通关系、释放其在上海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关押的儿子为名,两次诈骗被害人许某甲现金共计4万元,后被告人尚某某关掉手机逃匿。
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许某甲四万元,许某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许某乙、丁某某、沙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尚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现金四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存在坦白、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曹铠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罚认罚具结书1份。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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