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单位及职业**安全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被告人尚某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刘某某介绍杭州市萧山区**中心地下车库倒车杆更换项目和垃圾清理项目,以走关系、签订合同交押金等为由,在杭州市萧山区**小区、**中心等处,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58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账户主体查询详情、查询结果、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借条复印件、银行流水、微信及支付宝个人信息、离职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周某某、钟某某、闵某某、莫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被害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祎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光盘4张(卷内)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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