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尚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案发前系江西省南昌市**厂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区**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尚某某在孙某某的发展下,交纳人民币45800元,加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组织第108盘,该项目组织采用T-A-B-C1-C2-C3(由低到高顺序)的层级组织管理模式,对新加入人员要求每人交纳49800元或45800元的费用,按照一定比例数额层层返利,以发展加入人员数量作为晋升的业绩标准,层层返利作为对各级的回报和利益刺激,不断诱骗他人加入,骗取他人财物。2019年5月至7月期间,尚某某为获取高额返利,继续借用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名义,编造虚假的“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王某某、焦某乙、吴某某交纳人民币137400元加入该项目,因被害人王某某、焦某乙等人未随身携带足够款项,上述款项全部由尚某某替其先行垫付,截止到案发时,王某某、焦某乙、吴某某尚未将上述款项归还尚某某。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尚某某晋升到该项目组织第88盘的C1岗位后,两次前往河北省定兴县**宾馆,为该项目组织针对不特定多数被害人的洗脑授课活动提供服务,9月25日,被告人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尚某某住宿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及其户籍证明;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尚某某手机中存储的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组织第88盘、第108盘盘表,证人张某某手机拍摄的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讲课视频(截图);3.辨认笔录:杜某某、焦某乙、高某某的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张某某、焦某甲、李某某出具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某、吴某某、焦某乙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尚某某供述;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破案经过及补充侦查情况说明,高某某出具的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137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尚某某在骗取他人财物过程中,未实际取得控制他人财物,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在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组织共同实施诈骗过程中,被告人尚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腾飞
检察官助理:牛心悦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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