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尚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路**室,现住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被告人尚某某向金某某谎称,投资中国电信甜橙理财产品可以获取高额利润,骗取金某某信任后,以帮助金某某投资骗取现金2万元。随后,被告人尚某某伪造了中国电信投资理财产品单,并以投资返利为名,每月支付金某某利息200元,进一步骗取金某某信任。尔后,被告人尚某某继续向金某某谎称中国电信投资理财产品利润高,骗取金某某信任后,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先后骗取金某某现金共计116.6278万元。期间,以返利形式向金某某返还8.8万元。
2、2017年1月至2019年间,被告人尚某某向张某某谎称,投资中国电信甜橙理财产品可以获取高额利润,骗取张某某信任后,先后以帮助张某某投资骗取张某某现金共计30万元。期间,陆续以返利形式向张某某返利6.64万元。
3、2019年4月8日至11月6日期间,被告人向邢某某谎称,投资中国电信甜橙理财产品可以获取高额利润,骗取邢某某信任后,先后以帮助邢某某投资骗取邢某某现金共计65370元。期间,以返利形式向邢某某返利26395元。
4、2019年4月25日至4月28日,被告人尚某某向廖某某、李某某夫妇谎称,投资智伴机器人可以获取高额利润,骗取廖某某李某某信任后,多次骗取廖某某、李某某现金共计199700元,期间以返利等方式返还39760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尚某某向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理财投资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金某某等5人的陈述;3.证人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承菊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伍册、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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