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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诈骗案)_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尚某某,曾用名尚某甲,女,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住址贵州省清镇市******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花园。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6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尚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谎称其可以取得北京师范大学贵安新区附属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权,诱骗罗某某与其进行“合伙经营”,并带领罗某某到北京师范大学贵安新区附属学校食堂外观看。罗某某同意与尚某某进行“合作”以后,被告人尚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师范大学贵安新区附属学校伪造尚某某与该校签订的《食堂早餐承包经营协议》并加盖伪造的“北京师范大学贵安附属学校”公章,进一步骗取罗某某信任。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尚某某以其虚构的与罗某某合伙经营北京师范大学贵安新区附属学校食堂为理由,从罗某某处以“食堂经营合资款”的名义,以转账和现金的形式骗取人民币12万元,用于偿还赌债和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印模、承包经营协议、合伙经营协议、收条、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12万元,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尚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鹏程

2020年2月1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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