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尚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曾于2007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9年2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尚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康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康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20日、21日,被告人尚某某先后三次在沈阳市铁西区**路34-1号楼下,以人民币300元一瓶的价格向韩某某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每次一瓶。

2018年10月3日、11月12日、12月12日,被告人尚某某先后三次在沈阳市铁西区**路34-1号楼下,以人民币300元一瓶的价格向唐某某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共计五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及前科劣迹材料、微信转账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唐某某、牛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尚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