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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6********,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昆明市西山区,住昆明市西山区**路**号**村**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尚某某于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分两次分别于2019年9月6日向耿某某以1500元价格贩卖毒品大麻叶15克,于2019年8月向耿某某以200元价格贩卖毒品大麻叶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大麻叶共计16株、手机一部、风扇三台、营养土一袋、喷壶一个、补光灯一台;2.书证: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件、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耿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取样、封存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祥芬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0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查获的涉案物品暂存于昆明市西山公安分局金碧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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