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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徐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甲尚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清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尚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左右,被告人某某甲尚某甲与清徐县徐沟镇东南坊村绰号“某某乙”到运城购买人民币3700元五大包(每大包约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每大包有十小包(每小包约0.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五十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某某甲尚某甲共向吸毒人员郭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4次。

2019年11月4日17时许,在清徐县徐沟镇西南坊村学校附近,被告人某某甲尚某甲向吸毒人员郭某某出售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吸毒人员郭某某支付人民币70元后吸食;

2019年11月7日11时许,在清徐县徐沟镇徐沟法庭附近,被告人某某甲尚某甲向吸毒人员郭某某出售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吸毒人员郭某某支付人民币100元后吸食;

2019年11月12日7时许,在清徐县**镇**街**号附近,被告人某某甲尚某甲向吸毒人员郭某某出售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吸毒人员郭某某支付人民币80元后吸食;

2019年11月14日12时许,在清徐县徐沟镇供电所附近,被告人某某甲尚某甲向吸毒人员郭某某出售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吸毒人员郭某某支付人民币100元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某某甲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决定书;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尚某甲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荆新国

2020年1月16日

书 记 员: 张俊艳

附: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住清徐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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