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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8********,汉族,大专文化,**销售代表,住扬州市广陵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尚某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钱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尚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尚某某及其律师、被害人钱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扩散、蔓延期间,具有防护功能的医用口罩市场需求量巨大,被告人尚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未确定口罩合法来源,其本人也不具备采购、销售医用口罩资质情况下,以每包人民币11元价格从王某甲(另案处理)处购进标注为“飘安”牌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2500包(每包20只),合计人民币137500元。被告人尚某某在扬州市广陵区**药厂收到上述口罩后发现该批口罩存在质量问题,仍以医用口罩名义分别向扬州市邗江区**大药房经营者陆某某以及其他药房经营者吴某某、钟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王某乙、窦某某、薛某某、沈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61900元。经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涉案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YY/T0969-2013标准规定的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尚某某人民币16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 被告人尚某某的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 证人陆某某、吴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钱某某、陈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尚某某以及同案犯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扩散、蔓延期间,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宏伟

2020年2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扬州市广陵区**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589641****;

2. 全部案卷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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