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住青岛市市北区**小区**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尚某某为了替朱某某索要债务,于2019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携带黑色枪状物、手铐等物品,以撬锁方式非法侵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直至当日15时许被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民事判决书、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守才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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