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60********,汉族,大专文科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址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逮捕,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5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27日、6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份,被告人尚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与**村葛某某(另案处理)相识,二人商议由尚某某出资、**村投入50余亩农用地,双方联合开发建设房产,部分用于安置村民,部分由尚某某出售。同年3月17日,为开发建设该项目,尚某某与其妻子申某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尚某某负责公司业务,申某某不参与公司事务。同年11月25日,尚某某以该公司名义与**村村委会签订《联合建设协议》。在未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被告人尚某某以该公司名义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房产(以下简称“小产权房”),期间曾先后6次向**村支付土地款共计6526000元,共建设15栋住宅楼、1栋商混建筑物,建筑物群组成的小区命名为“**新居”,后更名为“**村第六社区南区”,项目截止2011年全部建成。2012年4月24日,被告人尚某某注销陕西**实业有限公司。2012年5月20日,被告人尚某某将未销售的59个车位、13个地下室、1个自行车车棚及1幢未建完的楼房,以100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褚某某。经鉴定,尚某某销售房屋、商铺、车位共计收入113466976.95元。经测量,涉案宗地占地面积40.24亩,其中基本农田31.29亩,水域4.13亩,独立工矿用地区4.82亩。经鉴定,涉案宗地建筑物拆除、地面平整、土地复垦与整理难度极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水域及水利设施的严重破坏。
被告人尚某某经侦查人员口头传唤,于2019年8月1日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尚某某用销售小产权房所得钱款购买奔驰S300轿车一辆(车牌号陕AH****),购买位于西安市**路西段**号**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宅房屋一套,1083.21万元被梁某某(另案处理)骗走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尚某某的常住人口详细表、离婚协议书、残疾人证、离婚证、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联合建设协议》、**村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出具的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土地拨款明细、西安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新居小区和高层项目转让合同》、《**村第六社区(**新居)违法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尚某某到案经过、不动产登记表、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调取证据通知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车辆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购车合同及发票、收款收据、协助冻结通知书(回执)、冻结信息清单、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葛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村**新居*号楼及周边硬化区域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及初步鉴定意见》(市资源发〔2019〕361号)、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村第六社区(**新居)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市资源发〔2019〕353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于2019年10月8日出具的《关于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村一宗(第六社区(**新居))耕地破坏程度的初步鉴定意见》、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于2019年9月9日出具的《关于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村一宗(第六社区(**新居))耕地破坏程度的初步鉴定意见》、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于2019年12月16日出具的《关于第六社区(**新居)耕地破坏程度初步鉴定意见的有关情况说明》、西安市未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997-2010年)、未央区徐家湾《2006年变更调查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2020年4月2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陕西铭建司法鉴定所2019年12月6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陕铭鉴字〔2019〕184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耕地上修建房产进行销售,造成31.29亩基本农田被严重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用销售小产权房所得钱款购买的车牌号陕AH****奔驰S300轿车一辆和位于西安市**路西段**号**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系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尚某某经侦查人员口头传唤,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刘 锐
检察官助理 邹雅璐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被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8202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547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1)被告人尚某某名下一辆车牌号陕AH****奔驰S300轿车于2019年9月6日被侦查机关扣押;
(2)被告人尚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路西段**号*幢**室的住宅房屋于2019年10月14日被侦查机关查封;
(3)被告人尚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张银行卡于2019年10月10日被侦查机关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张银行卡于2020年4月1日被侦查机关冻结;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1张保单于2020年6月24日被侦查机关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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