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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非法拘禁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120111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天津市西青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路**里**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1995年12月21日因犯流氓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6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尚某某及张某某、丁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饮酒后由丁某某驾驶白色夏利汽车(津M****6)行驶至本市南开区卫津南路与宾水西道交口处掉头时,被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黑色长城汽车(鲁N****5)追尾,丁某某继续驾车向前行驶,杨某某驾驶汽车追赶。两车行驶至本市南开区奥林匹克体育场东门保时洁洗车店附近先后停车,车上人员先后下车,被告人尚某某及张某某、丁某某认为杨某某故意“碰瓷”,遂上前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杨某某拉拽上白色夏利汽车,随后丁某某驾驶白色夏利汽车驶往西青区大寺镇方向,该车行进期间,被害人尚某某及张某某、丁某某自称民警且对杨某某进行恐吓、殴打,并使用他人送来的手铐将杨某某双手拷住。白色夏利汽车驶入西青区大寺镇芦欣家园小区后,被告人尚某某等人将杨某某手铐解开,杨某某趁被告人尚某某等人不备之机逃离。经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体表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尚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在本市西青区大寺镇赛达大道公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诊断证明书、前科材料、诉讼参与人身份证明、视频截图及说明、同案判决书等;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单某某证言;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及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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