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67********,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镇**村***组,现住桑植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凌晨0时许至凌晨3时许期间,在桑植县***镇**村**河流域***至**段范围内,被告人尚某某使用电鱼机用电打鱼的方式捕鱼。经清点,非法所得渔获物为341尾,重4.57公斤。2020年7月31日经桑植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尚某某所捕捞的工具认定为小型电鱼设备、所捕捞的渔获物属于本地品种,不属于保护动物。2020年8月17日,经桑植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尚某某所使用的捕捞渔具渔法为禁用渔具渔法,属于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2020年8月5日,经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证实,桑植县***镇**村**河流域***至***河段,为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范围,属常年禁捕区。湘农联[2018]147号文件规定,湖南省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桑植县列入湖南省水生生物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名录,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渔,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渔期为全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湘鲵资[2020]80号关于张家界市桑植县***镇**村**河流域***至***河段功能区属大鲵保护区核心区的情况说明、桑植县***镇**村**河流域***至***河段位置示意图、桑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尚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渔获物品种、数量、保护级别及捕捞工具的认定意见、桑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涉案渔具渔法的认定意见书、湘农联[2018]14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及附件6湖南省水生生物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名录及附件7湖南省禁渔区与禁渔期相关规定、现场检测报告等;
2.量刑情节证据:户籍资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拘役三个月,如符合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婵娟
检察官助理:李源卿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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