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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甲、尚某乙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春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尚某乙,男性,1963年3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630318343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松原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23日对被告人尚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7日对被告人尚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松原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8日对被告人尚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4日对被告人尚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松原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8日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3日指定本院管辖,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尚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尚某甲、尚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5月10日上午,张某某要发现自己和鞠某某合伙承包的**村(原**村)林带地被尚某乙家雇工人栽上了树苗,张某某遂赶到该树地与王某某、尚某甲发生争吵沟通无果后回到家中。后尚某甲给张某某打电话约其返回树地,张某某接完尚某甲的电话后便给鞠某某打电话并让鞠某某找几个人至其家中。张某某在尚某甲再一次电话催促下与鞠某某一同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及陈某某驾驶的马自达6轿车再次来到树地。在该地张某某与尚某乙持凶器斗殴,张某某使用扎抢将尚某乙左臀部扎伤,尚某乙将张某某右手扎伤。尚某甲看见父亲尚某甲被扎后开车追赶张某某,尚某乙看见桑塔纳轿车便持镰刀将该车前挡风玻璃及左前车窗砸坏,被砸后鞠某某开桑塔纳车逃跑。张某某也往大地里面跑被尚某乙驾驶其现代越野车和尚某甲驾驶其面包车继续追赶,在被二人开车追赶过程中,尚某乙开车多次将张某某撞倒在地,张某某被撞倒后爬起向反方向继续跑时被与其同来的马自达车接上,尚某乙驾驶其现代越野车在前拦截停马自达车,尚某甲驾驶其面包车在后堵截,致使马自达车无法继续行驶后尚某乙手持镰刀站在马自达车前机盖上打砸该车,尚某甲手持扎枪再侧继续打砸该车并与坐在该车副驾驶的张某某互相持凶器殴打,尚某甲持凶器致张某某头部受伤。在尚某乙与尚某甲打砸马自达车的过程中尚某乙的朋友谭某某将尚某乙在前拦截的越野车挪动了位置,马自达车才顺利开走。经鉴定,张某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尚某乙所受伤情为轻微伤。两辆车损价值为4500元。现张某某、鞠某某、陈某某、柴某某、史某某、谭某某、方某某等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刑罚。

2006年至今,尚某乙与其妻子王某某及儿子尚某甲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长岭县**乡前**村耕地建沙场进行非法采沙。2010年4月30日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对被告人尚某乙、王某某非法占地,擅自扩大沙场面积的行为进行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长国土资执罚【2010】190号;2012年4月5日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对王某某非法破坏耕地行为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长国土资执罚【2012】70号);2015年4月28日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对王某某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长国土执罚【2015】29号)后被告人尚某乙、王某某、尚某甲继续对前**村沙场进行经营且扩大沙场采沙面积。2019年3月25日经松原市自然资源局对该沙场进行鉴定,被占用的20551.5平方米(30.8亩)耕地遭到严重破坏,现已无法恢复耕种条件。

认定寻衅滋事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的作案工具照片2张、收据、办案说明、长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林带地转让合同、村务日记、会议记录、补充协议、尚某乙与张某某受伤照片3张、被砸车辆照片8张;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谈某某等16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甲、尚某乙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长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

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地类认定书、土地规划说明书、**乡**村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4张、情况说明、场地转让合同复印件1张、提取笔录、松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个体户信息、企业信息、二类林地普查图、长岭县公证处公证书、地类确认单、GIS数据采集系统图、宗地图、长岭县**乡国土资源所关于尚某乙、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赵某某、郭某某、程某某、张某甲、任某某、张某乙等32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甲、尚某乙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松原市自然资源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书、松原市自然资源局王某某破坏长岭县三县堡乡三县堡村耕地情况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长岭县国土资源局现场勘验勘测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启超、尚殿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尚某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的行为,情节恶劣;被告人尚某甲、尚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耕地采砂,数量较大,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无法恢复,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尚某甲、尚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甲、尚某乙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显威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尚某甲、尚某乙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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