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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三门峡市陕州区****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尚某甲去到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卫家庄村三组古衣沟,在地边设置“电猫”狩猎,致岳某某家的耕牛被电网击中当场死亡。后尚某甲赔偿岳某某21000元,并得到了岳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现场草图、村委会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乙、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以设置电网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尚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成刚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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