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尚某甲,曾用名尚某乙,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路**号院**号楼**门**号,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路**村**小区**号楼**门**号。1987年12月16日因盗窃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3年;1997年6月12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尚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洛阳市西工区沿道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道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尚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4mg/100ml;尚某甲的无号牌两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两轮轻便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案件移交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甲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尚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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